銀行員37天結4次貪婚假 僱主不准竟挨勞 - 公職

Table of Contents

※ 引述《bota (llll)》之銘言:
: : 行員37天結4次婚離3次 銀行不准假挨罰!北市勞動局:不合理但合法
: 黃姍姍講的其實沒錯喔

黃珊珊還是見解不夠深,她只知其一不知其二。
: 勞動法還是在民事法的大架構下
: 民法148條: 行使權利,履行義務,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。
~~~~ ~~~~
涉及高度價值判斷的法律概念

換言之具體化到相關案例時,不是那麼淺顯到足以讓「任何一般人」都能「精準、受四海
公認」地得出適用結果。

適用此條作為判斷標準以後,因而認為在某時期(期間該多長,這也沒個準!)內反覆結
婚數次「誠實」或「不誠實」,都多多少少有話可說(或許理由程度不一)。

講穿了就是這其實最終還是要由法院決定。行政機關基層第一手判斷行政處分的公務人員
,其實擔不了太多去「明確無誤」地適用具有高度價值判斷的法律條文、否則就成了法匠
的責任。

: 直接駁回就好了

有「自信」的承辦人確實可以這麼做,勇敢認為請假的行員不誠實、不信用,所以不開罰
否准給該行員婚假的銀行。(然後讓眼見無法讓銀行被處罰到的該行員去抗議、去向監察
院檢舉承辦人、或甚至向台北地檢署找個說詞告發承辦人犯罪、讓承辦人跑一趟地檢署說
明等等)

依照「猜測」,承辦人如果「沒有意識到民法第148條的存在」,是有點落漆;但是如果
有留意到,只是「適用的結果」認為「當事人依然夠誠實」所以銀行不應否准給假,那麼
承辦人情有可原。

換言之,不那麼有自信的承辦人如果認為該案中,短期內多次結婚的行員「還算是夠誠實
、夠信用」(更詳細的理由比如說請假畢竟是他的權利,並看不出有濫用之餘,不然其他
的請假事由誠不誠實的口水一樣噴不完),所以決定對銀行開罰,也沒有什麼違法失職。

這種情形,銀行就依照救濟管道尋求平反啊。
: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: 反向來看: 如果勞動局是對的, 台北市訴願會怎麼會撤銷原處分???
: 顯然勞動局是錯的

重點是「由誰」更適合「判斷該案的對與錯」、「判斷錯了則是法匠」?

答:法官最有資格、其次是行政機關之上級單位例如府本部訴願會較有資格。

不然以書記官為例,如果遇到這類涉及民法第148條的案件的起訴案,要不要自行以雙掛號
將該起訴案退件回起訴人並說明起訴人的起訴因為不誠實、不信用而顯無理由?若還勞駕
法官開庭審理「浪費司法資源」,書記官是不是法匠「竟然不知道民法第148條的存在」?

舉一可以反三。從書記官看行政機關基層承辦人,後者在此案中最衰。以後難道應該規定
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不只要考上行政類國考,另外至少應先通過司法特考,才「有足夠的法
律知識」能擔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嗎?

所以老大柯文哲知道對公務人員拍桌、老二黃珊珊知道對公務人員出一張嘴,真是大寶二
寶哥倆好的台北市政府。

--

All Comments

Zanna avatarZanna2021-04-21
如果他的裁罰簽呈有審酌到148條:然後結論仍認為"很誠實"
Tracy avatarTracy2021-04-22
"很信用",... 這我就覺得也ok (變成法律見解的歧異)
ps: 但如果沒有審酌到 148條的話,... 股長&科長應該都要拔
Dorothy avatarDorothy2021-04-25
能力太差
Zanna avatarZanna2021-04-26
yes~~
Kyle avatarKyle2021-04-27
行員沒有公法上請求權要求勞動局罰銀行 這件案子
是勞動局針對銀行有無違反勞基法的事實作裁罰
Heather avatarHeather2021-05-02
還有 民法148有規定行使權利不得以損害他人為目的
Annie avatarAnnie2021-05-03
應該讓法院處理,往後才有先例可循
Ina avatarIna2021-05-07
如果要法院處理 還要找對法院 行政法院也只能處理
勞動局開罰是否合法與否的問題 但是整個問題的癥結
Ida avatarIda2021-05-08
37天內與同一人結婚4次離婚3次 後3次結能不能請婚假
屬於銀行跟行員間的私權爭執 必須由普通法院審判
Poppy avatarPoppy2021-05-11
行政法院沒有審判權 要解決就必須由行員向普通法院
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21-05-12
提起准許婚假的民事訴訟 (就跟欠薪欠加班費一樣)
Mary avatarMary2021-05-13
轉給中央法令解釋機關給個說明,起碼拉個墊背的
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21-05-15
之前勞動部有解釋過了,請依照個案按事實認定,去問應該會
回一樣的答案
Susan avatarSusan2021-05-20
其實的確是撤罰比較合理,也不知道那個承辦人在想啥
Puput avatarPuput2021-05-24
罰也可以,不罰也可以的時候,不是就該權衡一下嗎
Jack avatarJack2021-05-26
銀行遇到這種勞工本來就很煩了,還遇到這種勞動局,可憐
Linda avatarLinda2021-05-29
這種民法形而上大原則的,並不會這麼輕易被涵攝適用
Kelly avatarKelly2021-05-31
尤其它還是在總則章的。。
Steve avatarSteve2021-06-02
這案一定可以用,否則就是超級大法律漏洞,勞工局過度擔心
James avatarJames2021-06-04
如果這樣請假可以合理,那大家一起來,不就完蛋?
Oliver avatarOliver2021-06-08
如果這樣可以,一個月同對象結離婚一次請假領薪水到退休?
Dinah avatarDinah2021-06-10
有沒有結婚補助應該沒啥差,蹲家裡領30年薪水夠吸引力了